交通违章滞纳金不能超过罚款金额
公安部公布了将于09年4月1日起实施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,《规定》明确要求,监控设备安装的位置必须向社会公布;移动测速等装置必须由交警操作,并使用制式警车。
同时,《规定》中还首次明确了逾期不缴纳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上限,《规定》要求,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;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滞纳金禁超违章罚款额
针对逾期不交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问题,《规定》首次设定了滞纳金上限,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。
“电子眼”的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
目前使用电子眼对违法行为拍摄取证,是交通管理当中的重要手段。在此前并未有关于规范使用电子眼的具体程序规定。而近年来各地在社会陆续有争议认为,电子眼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、设置不规范、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。
《规定》增加了对于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(俗称电子眼)使用的规定,明确“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。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,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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