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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

http://weizhang.592163.com 2008-12-12 8:52:55 来源: 交通法规

(四)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、考核,建立档案,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;

(五)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,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、道路通行条件、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、考核;

(六)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,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、培训;

(七)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,定期对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,落实防范措施。

第十一条 学校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,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;

(二)中、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情况,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;

(三)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;

(四)小学校按照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。

第十二条 市和区、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系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,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、奖励,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。

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。

对单位车辆、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、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、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,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,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。

第十四条 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90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的《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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